近日,盱眙法院受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孙某系吴某工地的一名工作人员,主要工作任务就是看管材料,2020年7月份某日,吴某工地的一辆吊机正在吊装货物,因周边工作人员人数不多,效率较低,孙某见状主动到吊机旁边帮忙指挥吊机工作,并搬运货物,此时,因吊机驾驶员操作失误,重物砸到孙某身上,孙某受伤入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5万余元。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与吴某协商无果,孙某遂将吴某和发包企业某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因受伤的各项损失合计10万余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吴某辩称孙某受伤时并非是完成工作任务,要求降低赔偿。通过案件审理查明,孙某虽不是为完成工作任务,但也是因在工地上工作而导致伤残。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接受劳务一方有义务进行赔偿。考虑到原被告双方一起工作十几年,承办法官为孙某、吴某耐心细致的分析案件,并组织双方家人一起调解,原被告最终同意医药费和伤残费用一次性给付10万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按期给付,案件得以圆满解决。(盱眙法院—张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