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明虚构、冒用法院女性工作人员身份,通过陌陌、探探等社交软件,添加附近年轻男性为微信好友,在聊天过程中利用变声软件与被害人交流,并建立“恋爱关系”,同时发送小额且带有特殊意义的红包,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讨要大额红包,并以买衣服、给父母买礼物、母亲生病需要钱等理由,从六名被害人处骗取钱财共计38634.49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明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有意识、有预谋的利用网络通讯工具伪造身份,有目的搜索年轻男性,添加微信好友,建立“恋爱关系”,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各种理由,向被害人索要、骗取钱财。这种诈骗手法屡见不鲜,但仍有人频频“中招”,提醒大家在网络交友的过程中提高辨别能力,不要轻信素未谋面的网友,涉及借钱、转账等更要提高警惕,谨记以金钱维系的感情都是有目的的。
案例二
【基本案情】
被告人曾某鹏负责购买作案工具、收款账号及银行卡、订制和维护虚假投资理财APP、人员分工、后台操作、资金管理和分配等;被告人曾某鹏、罗某辉、罗某林等8人作为“业务员”负责网上寻找、联络被害人并假装投资受益者说服对方“投资”等。2019年7月至8月底,上述8名被告人先后通过聊天、在微信群中发布虚假信息,虚构在APP中投资理财可获得高额利润、发展他人投资可获得提成等事实,陆续骗取王某某等13名被害人共计67355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以诈骗罪依法判处八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追回赃款101300元,已发还相应被害人。
【典型意义】
该案例属于“投资理财”类诈骗,多名被告人分工协作,由专人负责购买作案工具、收款账号及银行卡、订制和维护虚假投资理财APP、人员分工、后台操作、资金管理和分配等;另有人员作为“业务员”负责网上寻找、联络被害人,通过聊天、在微信群中发布虚假信息,虚构在APP中投资理财可获得高额利润、发展他人投资可获得提成的事实,取得被害人信任,骗取钱款。该案例提醒群众,投资请通过正规官方渠道,不要轻信没有资质的专家、大师,谨慎对待网络投资,理性投资,不要轻易相信高回报投资虚假信息。
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4日、15日,被告人叶某治、彭某宝在潘某彬、钟某怀组织下通过打电话、聊QQ的方式实施诈骗,拨打诈骗电话200余次。2019年6月19日至2019年7月11日,潘某彬、钟某怀陆续组织被告人钟某贤、张某强、叶某治、彭某宝及陈某运等人冒充360借条工作人员拨打谎称可以办理网络贷款的诈骗电话6000余次,其中被告人钟某贤、张某强、叶某治、彭某宝参与期间共同拨打诈骗电话均达5000次以上,诱骗被害人添加被告人QQ号码,再由潘某彬、钟某怀等人通过QQ聊天、打电话等方式诱骗10余名被害人转账汇款,诈骗数额共计92798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以诈骗罪依法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三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360贷款平台”类诈骗,被告人通过打电话、聊QQ的方式实施诈骗,拨打诈骗电话,冒充360借条工作人员,谎称可以办理网络贷款,诱骗被害人转账汇款。该案例提醒我们,陌生来电一定要高度警觉,对于明显的来路不明的号码选择拒绝接听,如果接听保持冷静,对于任何涉及金钱往来的信息通过其他手段核实查证之后再行处理。
案例四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李某宾在明知潘某彬等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然向潘某彬等人提供被告人陈某环及王某某、许某良等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及被告人陈某环微信账号,帮助收取、转移诈骗资金以及取现,犯罪数额共计50600元;被告人陈某环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然提供名下微信账号、银行账户,帮助转移、支取诈骗资金,犯罪数额共计11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宾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环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转移赃款是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实现获利的主要渠道,被告人即使没有参与直接诈骗环节,但主观明知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然经事前通谋,向从事电信诈骗的人员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微信账号,帮助收取、转移诈骗资金以及取现,构成诈骗罪共犯。该案例提醒广大群众,切勿将自己的银行账户、微信账号等提供给电信诈骗人员,否则有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五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敏明知向他人提供银行账户可能被用于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资金支付结算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仍然陆续介绍仇某龙、张某某等人办理银行账户,并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约5000元。上述银行账户均被他人用于实施网络诈骗犯罪。其中,上述银行账户已查实转入诈骗资金24.6万余元,支付结算金额 185 万余元,资金流水金额 370 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敏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电信网络犯罪的下游犯罪,被告人主观明知提供的银行卡可能被用于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资金支付结算的情况下,自以为不参与上游犯罪就不是犯罪,为非法牟利提供了自己或者他人的银行卡,该行为帮助了犯罪分子转移赃款,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公安机关及时拦截犯罪资金,追回被害人损失,该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