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当事人双方原系恋人,在恋爱期间,原告出资为被告购买一辆轿车,并登记在被告名下。后双方登记结婚,但因感情不和离婚。现原告认为被告是以结婚为名索要该车辆,要求被告返还,但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称该车辆系两人发生矛盾时,原告为了能与被告继续交往而为其买车,系原告对其的赠与,并非其索要,故不同意返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轿车。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在恋爱期间为被告购买车辆并登记在被告名下,该行为应认定为原告对被告的赠与。原告主张赠车系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并无证据证实,另外,由于双方缔结过婚姻关系,故即便原告向被告出赠车辆系出于结婚目的,所附条件已经成就,一方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然实现,不能因嗣后离婚就否认双方曾缔结婚姻关系的事实。再者,该赠与行为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缔结前,因而该车辆应认定为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延伸】
第一,婚前赠与的财产性质并不等同于彩礼。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是一种具有地方民俗特色的婚前财产赠与。与一般的恋爱期间的一方财产赠与有着本质区别,即彩礼的给付是以结婚为目的,一般的婚前财产赠与并不一定以结婚为目的,有时仅仅是出于表达爱意或者是作为双方交往期间感情升温的见证。且彩礼的返还条件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二,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赠与的财产一旦交付给对方,合同即生效,赠与行为即完成,除非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否则赠与人无权要求返还财产。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因此,离婚后,在不存在可撤销情形下,该赠与行为仍保持原有的效力,赠与人无权主张撤销赠与合同。
【法官有话说】
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不是一般的赠与合同,中间包含着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和感情因素,现实生活中往往发生在恋爱时不分彼此、在分开后开始利益博弈的局面。希望大家在起起伏伏的感情生活中,能够保持冷静理智的思维,妥善处理情侣之间的经济往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莫要因钱财伤了情分,也莫要因情分丢了钱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