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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县人民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五大典型案例
作者:周天保  发布时间:2022-03-16 09:38:36 打印 字号: | |


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民生福祉。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运用法律手段,规范消费市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才能更好地完善促进消费的体制机制,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盱眙法院发布近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五大典型案例,目的是深入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应广大消费者对司法维权的关切,切实维护消费安全,拉动消费持续增长,促进新常态下的经济社会发展。

案例一:入住酒店因玻璃破裂受伤,酒店应依法赔偿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入住某商务酒店,洗澡期间因卫生间玻璃破裂导致右耳及右腿受伤。此后,原告报警,并到盱眙县中医院和江苏省第二中医院进行了治疗。该商务酒店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盱眙法院经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入住时,因卫生间的玻璃破裂导致原告受伤,被告某商务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点评: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与消费者权益息息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酒店收取消费者的房款,应当排除安全隐患,提供安全可靠的消费环境,否则如果造成消费者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例二:充钱容易退钱难,充值卡消费需谨慎

 

基本案情:

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与消费者签订《澳美砖石铂金卡车辆保养贴息协议》约定消费者进行充值消费,消费者的车辆每年免费4次做12项安全检查,并由公司提供维修保养。协议约定,甲方须在协议期内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卡内余额补足至壹万元,方可享受下一年度的补贴与优惠政策;本协议期限为两年。协议到期后续办,则需重新签订新的协议;协议到期后不再续办的,可随时申请卡内余额提现,提现后本协议即自行终止。后公司拒绝续办,消费者也无法提现,双方产生纠纷。经法院调解,公司退还了9名消费者的款项。

法官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未消费者办理预付卡,却不按合同约定退还卡内余额,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维权于法有据。近年来,充值卡已成为很多行业的主流消费模式,对便利公众支付、促进消费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充值卡消费侵权甚至卷钱跑路等问题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存在极大风险。作为消费者,面对充值卡消费需谨慎,不要贪图便宜购买过多金额的充值卡;在购买充值卡时要和商家签订合同,明确违约责任、纠纷处理、解除合同等内容;在发生纠纷时要及时到辖区消协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寻求帮助。

案例:职业打假欲牟利,请求十倍赔偿不支持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9日,原告在被告盱眙某购物中心购物,购得淮安市某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范王金丝香米2袋;又购得泗洪县某粮米加工厂生产的蟹嘉园蟹园香米5袋。购7袋大米总价款648元。后原告报警,以上述大米已经超过保质期,要求被告十倍赔偿损失未果,遂提起诉讼。盱眙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我省其他法院有多起同类案件诉讼。原告不仅在29日购买大米时拍照,在购买大米之前即28日也到达被告的经营场所进行拍照,保全证据,表明原告在明知涉案大米已过保质期的情况下仍然购买,其行为与普通消费者购买行为不符,可以认定原告是以牟利为目的购买大米。原告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应认定原告属于消费者。原告要求被告十倍赔偿诉讼请求,缺乏相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大米,原告退还货物后,有权要求被告退还对应货款。

法官点评:

司法裁判不仅发挥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司法功能,还承担着引领社会良好风尚的社会功能。法律赋予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权利是为了发挥消费者对市场的监督作用,加大不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从而净化食品生产经营市场环境。《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能成为个人牟利的手段。就本案而言,原告系泗洪人,本案超市位于盱眙县桂五镇,从原告采取前期勘察,拍照取证,一次性购买大量大米的行为方式来看,其目的并非用于消费,而应认定为知假买假。原告先前在我省其他法院提起多起同类诉讼,均是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案件,表明了其职业打假人的身份。原告又主张惩罚性赔偿,可以认定原告买假之意在于牟利,其并不属于典型意义上的消费者。

案例:保护群众舌尖安全,油条掺明矾被追究刑责

 

基本案情:

多年以来,被告人周某某在盱眙县黄花塘镇某街道上经营小吃生意,并在对外销售的油条中添加明矾。2018年8月15日,盱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盱眙县公安局发布公告,向被告人周某某明确告知禁止在食品中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并附常见的滥用食品添加剂名单,其中即包括明矾(含铝泡打粉、硫酸铝钾、硫酸铝铵),被告人周某某在公告中签字确认。同年11月9日,盱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周某某销售的油条进行检查,并对现场的油条、面团、面粉、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等抽样,后经淮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实验室检验,油条样品中铝含量为817.7mg/kg,已严重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的铝的最高限量100 mg/kg的标准。盱眙法院经审理后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同时被告人周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存在侵犯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隐患,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和赔礼道歉等,故责令被告人周某某停止继续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盱眙县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点评:

过量摄入铝对人类神经系统、骨骼均有影响。油条是我们餐桌上很常见的食物,超限量使用明矾作为添加剂,导致铝含量超标的油条大量流入市场,危害不特定消费者的身心健康,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该案系公安机关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专项行动中查获的系列案件之一。在此专项行动中,多名行为人均因在油条中过量添加明矾被查处,后公诉机关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些行为人均被处以法律制裁。通过依法打击此类犯罪,切实增强了警示威慑作用,也进一步守护了人民群众的舌尖安全。

案例:宰杀销售病死猪,缓刑考验期亦受监管

 

基本案情:

被告人潘某某长期从事宰杀生猪和贩卖猪肉生意,并雇佣从事贩卖生猪的被告人曹某某、金某某帮忙宰杀生猪。被告人沈某、汪某某系夫妻关系,案发前系从事生猪养殖,二人于2019年2月至3月期间先后发现饲养的生猪生病。2019年3月11日上午,被告人沈某、汪某某在无动物检疫手续,且明知被告人曹某某系猪贩子的情况下,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四头病猪贩卖给被告人曹某某,交易时被告人金某某也在现场购买其他生猪。后被告人曹某某又转手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此四头病猪贩卖给被告人潘某某用于宰杀销售,并将该病猪拖运至后者承租的宰杀生猪的地点。当天晚上,宰杀生猪期间因他人举报而被查获。经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兽医诊断检测中心检验,取样并送检的样品(猪肝脏)19070425-19070426(原始编号为3-4)为猪支原体核酸阳性。经盱眙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认定,该批私屠滥宰的病猪内脏及副产品为不合格猪产品。法院审理后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判处五名被告人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五千元不等的刑罚。被告人汪某某因情节较轻,被判处缓刑,同时禁止汪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点评:

近年来,病死猪肉流入市场问题突出,特别是非洲猪瘟疫情期间,引发了民众对于食品安全的担忧。而猪的病情一般是“猪三疫”,即猪瘟、猪丹毒、猪肺疫。虽然食用病死猪肉直接感染致病的概率不大,但人一旦吃了含有超标准的有害病原微生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猪肉,很有可能患上疫病、寄生虫病等。猪肉作为最常见的食用肉类之一,其安全质量不仅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盱眙法院聚焦食品安全民生热点,依法打击、严惩生产、销售病死猪肉的违法行为人,使之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并禁止其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协同其他职能部门,加强管控,从源头上杜绝病死猪肉流入市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本案在判处汪某某缓刑的同时宣告了禁止令。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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