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盱眙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蒋莹莹审结的《左某、徐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2021年第4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并被确定为17号参阅案例。该案确定的裁判要旨为: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应当遵循合理、必要的原则。因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而产生的处置费用,人民法院应对其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过度处置产生的额外费用,在认定公私财产损失及确定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时应予扣除。
基本案情
2018年开始,被告人左某、徐某在淮安市淮安区车桥镇一厂房内违法生产铝锭,至案发时已产生约100吨废铝灰。二人明知随意倾倒废铝灰会污染环境,但为省时省力省钱,仍一意孤行。2019年4月23日,二人安排挖机驾驶员在车桥镇大兴村(偏僻处)挖了一个敞开式约为270立方米的坑塘,向坑塘倾倒20余吨废铝灰时,因铝灰发热冒烟,被群众发现并报警。4月25日,区环境监察局对案涉区域进行了检查;4月27日,车桥镇政府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用400余吨土壤对废铝灰进行了覆盖。
检察机关对本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左某、徐某犯污染环境罪,并应赔偿污染环境造成的生态损害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85万余元。
法院审理
本案中,行政机关用400余吨土壤覆盖20余吨废铝灰,并将所产生的费用来认定刑事部分公私财产损失及民事部分赔偿责任,这是否合理?这个问题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庭审时,合议庭通知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危废鉴定专家及具有丰富废铝灰处置经验的专家到庭发表意见。专家意见认为,铝灰不会大面积燃烧,只需要用土壤把明火掩盖即可,20吨废铝灰经土壤混合搅拌后,清理出的混合物应在60吨至120吨范围内,处置价格为1000元/吨为宜。最终,合议庭审查后认为到庭专家发表的意见具有科学性、专业性与合理性,应当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行政机关为消除危险、清除污染、防止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采取了应急处置手段,这本身是应当认可的,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以适度处置、节约资源为原则。本案根据专家意见,“20余吨废铝灰可以用土壤覆盖但清挖出的混合物最多不超过120吨”,也就是说,最多使用100吨左右的土壤即足以消除此次废铝灰污染后果,而本案在时间充足情况下实际使用的土壤超过专家建议最高值的4倍,表明处置方式与目的实现之间严重不合比例、不够相称。结合具体案情和专家意见,法院酌定“此污染事件清理出混合物合理必要的数量为120吨”,处置价格为1000元/吨,并据此计算了两行为人污染环境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及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及相应罚金,判令两人连带赔偿57万余元损害费用。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释法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面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除了及时响应外,科学处置、精准施策也是污染防治的应有之义。处置程序不规范、处置方式不合理,在消耗国家资源的同时,也额外增加了处置费用的支出。处置费用不仅会影响侵权人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并且作为认定刑事部分公私财产损失的依据,而且会直接影响对被告人科以刑罚的程度。本案中,对于20余吨的废铝灰,用了400余吨的土壤进行覆盖,且在未确定废铝灰与土壤的混合物属性的情况下,直接按照危险废物以2800元/吨的价格委托相关企业进行处置,处置程序和处置方式明显不当,处置费用过高。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在对相关部门为消除危险、清除污染、防止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认可的前提下,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原则,对应急处置费用的合理性、必要性予以审查,对因过度处置而产生的额外费用,不予支持。判决生效后,法院也及时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其进一步规范环境污染事件处置程序。本案对解决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公私财产损失的认定以及公益诉讼中必要合理费用的审查等问题,具有一定的指导意 义,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犯罪、保护生态环境,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