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张某和王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张小某随母亲王某生活,张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元至独立生活止。然而,随着生活水平提高,每月500元的抚养费已经无法满足日常生活需要,经多次协商未果,张小某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增加抚养费。
张某辩称,张小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每月500元的抚养费已经法院调解确认。根据调查资料显示,2020年度盱眙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食品烟酒5924.9元,衣着1391.9元,合计7316.8元。按照最低消费标准,扣除烟酒支出后,食品应为3584.9元,加上衣着1391.9元,合计4976.8元。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张小某目前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基本上不产生教育费,张小某身体健康、茁壮成长,医疗费可以忽略。择校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抚养费以必要为限,购买电脑手机、外出旅游等费用,父母可拒绝支付。综上,张某不同意增加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张小某父母协议离婚时,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但离婚协议形成于2011年,距今已十年,十年间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张某的收入情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变,原定每月500元的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张小某的正常生活、教育、医疗需求。结合张小某目前的生活、学习情况及张某年收入10万元的经济情况,张小某主张将抚养费增加至每月1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该案经一审法院判决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法官说法
抚养费是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物质基础,是未成年人父母共同的家庭责任,父母中任何一方家长都应当主动承担,而非以莫须有的理由将责任推卸于另一方,逃避属于自己的责任。张某作为张小某的父亲,怠于履行自己作为父亲这一家庭角色的义务,以十年前签订的协议为依据,无视张小某的客观成长需要,拒绝增加抚养费,这样的行为不仅违背法律规定,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相符。该案的判决是对“一成不变”型逃避家庭责任的离异父母的痛斥,系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