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正值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盱眙法院选取一则健康消费领域的维权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李某居住在湖北省,路途较远,为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案件审判效率,盱眙法院引导双方当事人使用云上法庭进行线上开庭。
原告李某诉称其因减肥需要,通过微信在被告祖某处购买了6盒减肥药,服用后感到不适,自行委托机构对产品进行鉴定,检出不允许使用的西布曲明成分,不符合安全标准,且被告不能说明产品来源,也未在产品包装上注明生产日期等信息,应当认定被告明知上述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被告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即支付原告十倍价款合计33000元。目前,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近年来,微信朋友圈卖货成为不少商家的销售方式,同时因假货、冒牌货、虚假宣传导致的消费纠纷也逐年增多,盱眙法院将通过该案的审理进一步引导“微商”规范化经营、消费者合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