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中介服务、餐饮食宿等生活消费事宜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盱眙法院坚持人民至上的司法情怀,持续深化诚信市场建设,激发消费活力。为更好地发挥司法案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规则引领作用,在202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盱眙法院发布3件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进一步营造公平有序的消费环境。
婚介不是“拉郎配”,脱单服务重质量
基本案情
赵某某通过微信与某婚介中心经营者王某某联系,要求其提供婚姻咨询服务。2022年3月18日,双方补签《世纪缘婚恋交友VIP服务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脱单服务、恋爱指导、情感咨询,服务期为合同生效次日算起12个月内。合同还约定,合同到期或发生约定的服务终止情形时终止,一旦乙方和他人形成稳定恋爱关系、夫妻关系、同居关系经双方确认后服务结束,服务费不退还。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服务费25000元。王某某为赵某某介绍一女性,在石家庄进行了相亲,赵某某表示满意并同意结束服务。但此后原告与相亲对象发生矛盾,没有继续交往。另双方均认可在2022年3月份后,通过微信提供女方信息的和照片的方式提供婚介服务,自2022年6月份之后,王某某不再为赵某某提供任何婚介服务。
裁判结果
盱眙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5月份开始通过微信介绍的方式提供服务,2022年6月份停止服务。在赵某某全额支付婚介服务费用后,王某某理应为其提供优质高效的婚介服务及履行其他合同义务,但在一年的服务期限内,赵某某仅安排了一次相亲,其余均以发送照片和信息的方式提供服务,至今也未能使赵某某脱单。结合王某某提供婚介服务的方式、次数、质量、成本等综合考虑,酌定王某某返还赵某某服务费用6000元。
典型意义
《诗经》云,“匪我愆期,子无良媒”。媒人,在中国传统的婚姻嫁娶中起着牵线搭桥的作用。据民政部统计,截至2021年我国单身人口数量高达2.39亿。当前婚介服务正在扮演着重要角色。涉案服务合同属于民法典上的无名合同,也属于一种消费合同。婚介服务不同于传统服务行业,没有实际产品,只是单纯提供服务,存在较强的主观性和人身属性。婚介服务不是简单地“拉郎配”,男女双方的性格、家庭环境、教育背景等内容均是婚介服务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如果单纯以有无“形成稳定恋爱关系”作为评判标准,不免忽视了婚介服务的基本规律,也难以合理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消费者对这种交友模式也要保持清醒认知,高昂的服务费不一定就能换来好的结果,不要因为着急“脱单”而失去理性。
电器三包并非无限期,商家责任有边界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12日,王某某从某商业有限公司购买了创维电视一台,价值5899元。2022年10月4日,该电视出现无图像显示的故障。经王某某联系,某商业有限公司确认了电视发生故障的事实,但需王某某支付1000元维修费用以维修上述故障,被王某某拒绝,产生纠纷。后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解未果。原告提起诉讼,主张质保期最低为10年,故要求被告赔偿新电视1台及误工费等。
裁判结果
盱眙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显示屏”的三包有效期为3年,王某某所购电视机发生的故障已经超过法定的三包期限,其更换电视机并赔偿相关费用的诉求无依据,故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由于不同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同,故经营者的维修服务也会有所区别。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三包有效期”都是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7日内产品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8—15日内产品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规定了三包有效期及主要部件名称,明确了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责任边界。“三包”制度实施以来,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商品质量起到了积极的意义。商品毕竟有使用寿命,让生产者和销售者对此提供无限期的质保既缺乏法律依据,也有失公平。
顾客饮酒后身亡,酒店应承担相应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30日,张某某与朋友在某酒店聚餐饮酒。席间朋友因故外出,张某某自行前往另一包间敬酒。晚9点左右,其他人均离席,张某某也离开包间,趴在酒店大厅桌上睡觉。第二日凌晨4点左右,张某某被发现异常,酒店拨打120、110后确认死亡。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系意外死亡,死亡原因系窒息。经人民调解委员调解,张某某近亲属与部分同饮人员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后张某某家人将酒店及经营者、同饮人员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裁判结果
盱眙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刘某某、王某作为酒店的实际经营者,对于在酒店就餐的张某某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酒店方该义务的缺失对张某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张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第一桌饮酒后又前往第二桌饮酒,属于自甘风险,本身存在重大过错。综合考虑双方过错,最终酌定酒店及经营者刘某某、王某承担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15%即24万余元,另承担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论语》有言:“惟酒无量,不及乱”。美酒虽好,但不可贪杯。每个人都是自身健康身体的第一责任人,对自身酒量和身体状况需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对已经在第一桌饮酒的情况下,自冒风险前往其他包间喝酒,对于潜在的风险张某某应当是明知的。而经营者与张某某成立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也应当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包括必要的防护和照顾义务。从本案查明事实看,酒店在张某某宴会结束后,对醉酒后的张某某缺乏照顾,未尽到餐饮合同附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需要强调的是,经营者的责任应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因张某某自身存在主要过错,依法应当减轻经营者的责任。